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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8年第18期(总第147期)

来源: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4-19 点击:7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饮料、水果制品、糕点、调味品等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899批次,其中抽检项目合格的产品855批次,不合格产品44批次,合格率95.1%。现将结果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企业、产品和不合格指标。

  1.饮料

  标称诸城市康尔顺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无铝无汞天然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和标签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市安泊直饮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安泊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鸢洲建设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鸢洲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诸城市竹山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竹山山泉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市浮润山泉水厂生产的1批次浮润山泉优质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的1批次清大山泉饮用水中标签项目不合格;

  标称寒亭区盛康饮用水厂的1批次鲁洲泉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大自然水业有限公司的1批次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淄博百岁峰水业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的1批次火山岩深层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青州市云驼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的1批次饮用山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市潍峡水业有限公司的1批次山泉水(大桶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广潍矿泉水有限公司的1批次峡之泉饮用山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山东盛德山泉水有限公司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盛德山泉)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市百年松山泉水有限公司的1批次安泊山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青州市生源包装饮用水厂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山东临朐清心乐纯净水有限公司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万寿泉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然弱碱山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和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龙条山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天然山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市八岐山水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生产的1批次八岐山泉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新思源山泉水有限公司的1批次金砾农庄天然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锦坊奇灵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奇灵天然富锶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昌乐县鸿福水业生产的1批次锐湘饮用山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安丘市龙韵水厂生产的1批次青龙泉天然山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荣成市崖西伟德山纯净水厂生产的1批次穷山沟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荣成黄宝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天然矿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荣成凉水泉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桶装饮用水中标签项目不合格;

  标称荣成市崖西镇伟德泉饮料厂生产的1批次伟德山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威海信泰圣源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圣源山泉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威海远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昆嵛天然饮用水中耗氧量项目不合格;

  标称威海市水务集团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偏硅酸和界限指标-锶项目不合格;

  标称乳山市圣石山泉水加工厂生产的1批次桶装饮用水中标签项目不合格;

  标称乳山市盛花水厂生产的1批次桶装饮用水中标签项目不合格;

  标称文登市甘石泉水厂生产的1批次嵛脉饮用水中标签项目不合格;

  标称荣成渡边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潭氏饮用纯净水中标签项目不合格。

  2.水果制品

  标称青州日月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条(山楂软片)中霉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临朐县鸿旭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金钱山楂片中霉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青州市蓝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片中霉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青州市泉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软条)中霉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青州市金泰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山楂片(干片)中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标称潍坊联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片中霉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临朐县山里红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山楂条中霉菌项目不合格;

  3.糕点

  标称威海雅曼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老北京热狗面包中霉菌项目不合格。

  4.调味品

  标称威海市鑫海园酿造厂生产的1批次味极鲜酱汁(复合调味汁)中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标称乳山市海春食品酿造厂生产的1批次味极鲜调味液(复合调味液)中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上述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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