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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17期食品安全(总局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情况公告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4-17 点击:844

  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8类食品2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蔬菜制品4批次、水果制品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速冻食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饮料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哈尔滨市呼兰区天盛源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牛肉串,铅(以Pb计)检出值为13mg/kg,标准规定应≤0.5mg/kg;铬(以Cr计)检出值为3.48mg/kg,标准规定应<1.0mg/k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标称黑龙江义利糕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欧柏来牛轧糖(原味),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2000;40000;58000;52000;45000CFU/g,标准规定应≤n=5,c=2,m=10000,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标称哈尔滨市顺发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哈尔滨市道外区泓浦盛昌干调经销部销售的料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648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四)标称明水县双丰酱菜调味品厂生产、由明水县双丰酱菜调味品厂门市部销售的酱小子黄豆酱油,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48g/kg,标准规定应≤1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4/,标准规定应≤1/。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五)标称哈尔滨金苹果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由大庆市大同区佳乐汇综合超市销售的金苹果野生提子汁,安赛蜜检出值为0.009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苋菜红检出值为0.0079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六)标称同江市怡园农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木龙干红,酒精度检出值为8.8%vol,标准规定应≥10%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七)标称齐齐哈尔市黑土老酒酒厂生产、由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嘉华超市销售的谢大脚大高粱白酒,酒精度检出值为57%vol,标准规定应≤51%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八)标称哈尔滨市宾州酿酒厂生产、由木兰县小而全超市销售的咱大哥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05m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九)标称哈尔滨市呼兰区福乐食品加工厂生产、由哈尔滨市道外区郑记干果行销售的开心果,霉菌检出值为50CFU/g,标准规定应≤25CFU/g。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标称黑龙江省神秀经贸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由哈尔滨市道外区神秀食品经销部销售的琥珀核桃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5g/100g,标准规定应≤0.5g/100g。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下架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当地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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