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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青竞罚〔2018〕3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更新时间: 2018-03-29 点击:1355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司英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12326198306172716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西青区李七庄街浅水湾小区(无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英权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7年5月在未经当地烟草专卖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在西青区李七庄街浅水湾小区(无门牌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当事人共从一些烟酒店收购回七匹狼等16个品牌25种规格87条香烟用于销售,至查处之日止尚未销售出烟草制品。当事人的经营额为7177.25元,没有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

  1、西青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

  2、西青区烟草专卖局移送财务清单一份;

  3、西青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一份;

  4、西青区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现场照片两张;

  6、天津市烟草公司西青分公司出具的涉烟案件违法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

  7、2018年1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照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事实和经营情况;

  8、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案源提供者盖章认可。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选择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两种不同的法益,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评价可以包容评价当事人的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选择只按照《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进行处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西青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7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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