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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0号)检信息通告 2018年第15期(总第144期)

来源: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28 点击: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一季度食盐监督抽检。本次共抽检195批次,其中合格192批次,不合格3批次,合格率98.46%。现将结果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食盐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2015)、《食用盐》(GB/T54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要求。食盐检验项目包括氯化钠、碘、钡、铅、镉、总汞、总砷、亚铁氰化钾等。

  本次抽检任务共安排195批,覆盖全省17个市。117批次加碘食盐,78批次未加碘食盐,涉及11家省内生产企业和25家省外生产企业。其中,生产环节抽样38批次,流通环节抽样118批次,使用环节抽样39批次。

  二、存在问题。本次抽检共检出3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碘含量、水分、氯化钠,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企业、不合格指标见附件2。

  本次未将标签项目纳入监督抽检的范围,但发现部分样品标签标注存在瑕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处理。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约谈了相关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盐生产企业,责令相关企业依法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排查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整改措施,履行法定义务。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及时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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