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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冀中凯德隆调味品批发商行(刘志勇)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22 点击:983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冀中凯德隆调味品批发商行(刘志勇)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刘志勇
120105600005294


津市场监管北兴免罚〔2018〕2号
 
     兴耀市场监管所接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津市场监管和案移〔2017〕25-1号),称: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和平区靓煮自助火锅店销售的临沂市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罐头“梨罐头”(规格型号:1kg/罐;生产日期:2017年4月20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上述水果罐头“梨罐头”供货商为兴耀市场监管所辖区个体工商户天津市冀中凯德隆调味品批发商行(刘志勇),刘志勇于2017年4月28日从临沂市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购买水果罐头“梨罐头”10件(1件12瓶、
 1㎏/瓶,共计120瓶),单价30元/件,进货金额共计300元,至检查时,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其中:以5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1件,剩余4件一部分送老家亲戚,一部分自己食用,进货金额共计300元,销售金额共计370元,违法所得70元。除给天津市和平区靓煮自助火锅店开具“证票合一”台账外,其余食品没有销售记录。当事人进货时已按要求进行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时并不知道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说明进货来源。
 
免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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