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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津南站食罚〔2017〕4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更新时间: 2018-03-22 点击:1654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小站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2300706769D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丰乐路定鼎轩17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伊翔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6日向举报人销售“天立”牌味皇鲜特级酱油(480ml)1瓶,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该品牌酱油进货价格为10.3元/瓶,销售价格为13.4元/瓶。至案发时,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3.4元,当事人获利3.1元。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对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小站店店长潘文龙的《询问调查笔录》、《库存单》、购物小票复印件;2、现场照片;3、刻录的视频光盘;4、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5、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小站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6、《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系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同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第一时间停止违法行为。参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和(九)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元;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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