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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津南葛罚[2018]4号天津市津南区葛宁快餐店(李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21 点击:1023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津南区葛宁快餐店(李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天津市津南区葛宁快餐店 92120112MA06953N2B 李宁 津市场监管津南葛罚[2018]4号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标签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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