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21 点击:992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蓟县刘亚娟小吃部加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天津市蓟县刘亚娟小吃部 | 120225600348038 | 刘亚娟 | 津市场监管蓟稽食罚[2017]54号 | 当事人加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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