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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315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2018年第9期)

来源: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09 点击: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5类食品31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12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其中:酒类105批次,不合格2批次;肉制品58批次,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48批次,食用农产品46批次,水产制品58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福酒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醉仙酒(白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8.3%vol,标准规定不小于45%vol;氰化物检出值为10.2mg/L,标准规定不超过8.0mg/L。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高邮市新镇中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泰兴市裕达食品厂生产的农家咸味肠,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70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三)泗洪县福德家超市销售的标称徐州丰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泥池特曲酒(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540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徐州、宿迁、扬州、泰兴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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