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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11期食品安全(总局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情况公告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06 点击:576

  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糕点、肉制品、酒类、餐饮食品4类食品9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3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餐饮食品44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酒类51批次,合格样品4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肉制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糕点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小清河酿酒厂生产、由集贤县金琦乐万家生鲜超市销售的八五三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7.7%vol,标准规定应37%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8mg/kg,标准规定应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二)标称中国?黑龙江省振兴酒厂生产、由哈尔滨市呼兰区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松茸酒(白酒),酒精度检出值为50.9%vol,标准规定应≤43%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三)标称黑龙江一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桦川县淑兰生活超市销售的风味松花鸡肉卷,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3×10?;1.4×10?;7.7×10?;5.9×10?;6.6×10?CFU/g,标准规定应≤n=5,c=2,m=10000,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四)标称佳木斯天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桦南县福来得超市有限公司益嘉分店销售的松花淀粉鸡肉卷,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9×10?;4.4×10?;7.1×10?;5.1×10?;3.6×10?CFU/g,标准规定应≤n=5,c=2,m=10000,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五)标称鹤岗市东山区天祺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香甜玉米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1.27g/kg,标准规定应≤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73/,标准规定应≤1/。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六)标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天力食品厂生产销售的蜂蜜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1.16g/kg,标准规定应≤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47/,标准规定应≤1/。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下架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当地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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