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05 点击:7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320175065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园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索取和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进货票据的;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不符合标签、说明书;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园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4MA1FR65X8T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徐靓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SB黄芥末粉(3包)和进口七味粉(1包)作为蘸料提供顾客使用。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2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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