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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768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2018年第8期)

来源: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01 点击:7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局组织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公告江苏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15类食品共计768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55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其中糕点4批次、饮料5批次、肉制品1批次、方便食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上海延申食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生产的黑米蒸蛋糕(烘烤类糕点),纳他霉素残留量检出值54mg/kg,标准值<10m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6,标准值≤1;菌落总数检出值n1>3.0×105CFU/g;n2>3.0×105CFU/g;n3>3.0×105CFU/g;n4>3.0×105CFU/g;n5:1.6×105CFU/g,标准值n:5;c:2;m:104;M:105CFU/g检验机构为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江苏云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鹅,菌落总数检出值6.1×107CFU/g,标准值≤80000CFU/g。检验机构为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常州大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深矿岩泉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252CFU/250ml,标准值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四)苏州康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之恋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17,20,22,16,15CFU/250mL,标准值采样方案及限量:(n;c)=(5;0),限量判定要求m=0。

  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五)昆山周市自来水厂鹿舟纯水厂生产的鹿舟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1、3、2、7、15CFU/250mL,标准值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六)兴化市舒康离子水厂生产的舒康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n1:>1CFU/250mL;n2>1CFU/250mL;n3:未检出;n4:未检出;n5:未检出,标准值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徐州市五信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黑糖糕点(沙琪玛),霉菌检出值270CFU/g,标准值≤150CFU/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八)盐城市百利达纯净水有限公司盐都分公司生产的百利达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88,16,20,65,17CFU/250mL,标准值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聚香缘阜宁大糕,霉菌检出值460CFU/g,标准值≤150CFU/g;菌落总数检出值63000,12000,90000,68000,55000CFU/g,标准值n=5,c=2,m=10000,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名沙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蕉牛奶葡萄味沙琪玛,霉菌检出值1200CFU/g,标准值≤150CFU/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南京忠来果品食杂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藕粉,菌落总数检出值2.7×104CFU/g,2.3×104CFU/g,1.9×104CFU/g,1.1×104CFU/g,2.6×104CFU/g,标准值n=5,c=2,m=104,,M=105CFU/g。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二)苏州市云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淀粉(分装),霉菌和酵母菌数检出值1500CFU/g,标准值≤1000CFU/g。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三)南京南农食品有限公司句容加工中心生产的紫米山药粉(方便冲调食品),霉菌检出值n1=80CFU/g,n2=1.4×102CFU/g,n3=1.8×102CFU/g,n4=1.4×102CFU/g,n5=1.5×102CFU/g,标准值n:5;c:2;m:50;M:102CFU/g。检验机构为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针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通报相关市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产品生产所在地南京、苏州、常州、泰州、徐州、盐城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食品经营、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等措施控制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上述市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报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合格批次食品时,请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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