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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7号】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26 点击:471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公司 91120000MA05PNAE9N 古泽康之 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7号 2017年8月16日消费者举报,于2017年8月15日在当事人购买的一个“美味芳”香橙提子面包上标注保质期到2017年8月14日为止,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购物小票、过期面包照片和在店内从挑选到结账购买过期“美味芳”香橙提子面包时的全程视频。2017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未发现有过期的“美味芳”香橙提子面包。但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消费者在店内拍摄购买过期面包的视频真实,并且经过比对,视频录像中的过期面包、消费者提供的购物票据和实物照片中的过期面包均为同一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美味芳”香橙提子面包是北京曼可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供货的,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和进销货台账记录,同时也提供了北京曼可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生产的若干面包蛋糕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一个“美味芳”香橙提子面包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美味芳”香橙提子面包进价3.6元/袋,售价3.5元/袋。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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