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8号】天津市和平区张庆海副食店(张庆海)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8号】天津市和平区张庆海副食店(张庆海)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26 点击:676

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张庆海副食店(张庆海)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和平区张庆海副食店(张庆海) 120101600169080 张庆海 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3日至2017年10月8日先后销售了以下食品:金龙鱼葵花籽油3瓶,单价7元,生产日期:2015年7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双塔特技枸杞1袋,单价10元,生产日期:2016年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裕湘莲子挂面4袋,单价1元,生产日期:2016年6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金龙鱼稻米油1瓶,单价15元,生产日期:2015年7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烤肥牛素食1袋,单价2.5元,生产日期:2017年3月9日,保质期:6个月;酒鬼花生1袋,单价3元,生产日期:2016年7月30日,保质期:180天;酸乌梅2袋,单价3.5元,生产日期:2016年8月3日,保质期:1年;海底捞清油麻辣烫调味料1袋,单价11元,生产日期:2016年9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金龙鱼谷维多稻米油1瓶,单价20元,生产日期:2015年11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酱西梅2袋,单价3.5元,生产日期:2016年8月2日,保质期:12个月;金龙鱼葵花籽油1瓶,单价12元,生产日期:2015年7月4日,保质期:18个月;筋爽鸡蛋挂面1袋,单价2.5元,生产日期:2015年12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爱斯你辣1袋,单价2.5元,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日,保质期:180天;素泡椒板筋王1袋,单价2.5元,生产日期:2017年1月1日,保质期:180天,以上21件食品均超过了保质期。2017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了以下28件食品超过了保质期:雪花银耳1袋,规格:145g/袋,单价5元,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5日,保质期:12个月;酸乌梅1袋,规格:150g/袋,单价:3.5元,生产日期:2016年8月3日,保质期:1年;门龙二荆条1袋,单价10元,规格:2kg/袋,生产日期:2016年2月26日,保质期:10个月;海底捞上汤酸菜鱼调味料3袋,单价11元,规格:360g/袋,生产日期:2016年9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海底捞上汤酸菜鱼调味料1袋,单价11元,规格:360g/袋,生产日期:2016年9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双塔特级枸杞1袋,单价10元,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6年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裕湘莲子挂面4袋,单价1元,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6年2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福临门压榨一级葵花籽油4瓶,单价5元,规格:400ml,生产日期:2015年11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金龙鱼谷维多稻米油3瓶,单价20元,规格:1.8L/瓶,生产日期:2015年11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火岛纯芝麻酱4瓶,单价5元,规格:420g/瓶,其中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9日的3瓶;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的1瓶,保质期12个月;金龙鱼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2桶,单价35元,规格5   L/桶,生产日期:2015年12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花椒油3瓶,单价12元,规格:400mL,生产日期:2016年05月08日,保质期:16个月。另外发现3袋金龙鱼家用原味蛋糕粉(单价4元,规格:1kg/袋)没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14件商品(福润居挂面3袋,单价3元,规格:750g/袋,保质期:12个月;良食记筋爽鸡蛋挂面4袋,单价2元,规格:1kg/袋,保质期:12个月;金龙鱼鸡蛋龙须麦芯挂面4袋,单价2元,规格:500g/袋,保质期:18个月;筋爽阳春挂面2袋,单价2.5元,规格:1kg/袋,保质期:12个月;麦纯家常面1袋,单价2元,规格:800g/袋,保质期:12个月)只有保质期,没有生产日期。上述没有保质期、生产日期的3件食品及没有生产日期的14件食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执法人员没收店内待售的45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商品的总货值金额为446.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有的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有的已经临近保质期,购进价格很便宜,不分品种,共花费了100元,违法所得为133.5元-100元=33.5元。 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1.9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