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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2号】天津建松禾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26 点击:546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建松禾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天津建松禾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1120101MA05KEUL1F高松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2号现查明,2016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反映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滨江道219号利华佳商厦4层021号商铺高小松餐厅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并未发现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于10月12日报请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询问,该店于2016年10月10日开始营业,10月11、12日开业两天销售金额共计243元,并未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件事情的发生系由于当事人第一次涉足餐饮领域,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形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243元,违法所得243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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