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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5号】天津市和平区麦田茶香面包店(肖荣)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26 点击:682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麦田茶香面包店(肖荣)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天津市和平区麦田茶香面包店(肖荣) 92120101MA05RD8C3M 肖荣 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23日在佛山市南海茗淳茶业有限公司以每罐24元的价格购进50罐“品名:银毫香片,净含量129克”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5日对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和平区263号天河城5F层526A号商铺天津市和平区麦田茶香面包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店内有12罐“品名:银毫香片,净含量129克”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无生产日期。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形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24元/罐*12罐=288元。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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