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26 点击:601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庆王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案 | 天津市庆王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20101000091108 | 91120101566130904R | 甄承启 | 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8号 | 天津市庆王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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