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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8〕2号】张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幼儿园食堂案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26 点击:752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张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幼儿园食堂案 张秀 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8〕2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7年3月1日起租房经营幼儿园及食堂,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及相关许可资质,雇了一个老师、一个厨师﹙取得了健康证﹚,招了3个幼儿,每个幼儿每月收伙食费200元,2017年5月8日停止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工具,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履行;十五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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