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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蓟食罚〔2017〕37号】王双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来源: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12 点击:1084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王双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王双霞
津市场监管蓟食罚〔2017〕37号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主动履行,15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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