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12 点击:1084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王双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王双霞 | 无 | 无 | 津市场监管蓟食罚〔2017〕37号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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