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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蓟食罚〔2017〕52号】天津市蓟县丽佳昌盛副食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雪花啤酒案

来源: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12 点击:1208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蓟县丽佳昌盛副食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雪花啤酒案 天津市蓟县丽佳昌盛副食商店 92120225MA05M9YD98 张红丽 津市场监管蓟食罚〔2017〕52号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雪花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裁量细则第(一)1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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