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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和罚〔2018〕4号】北京天昊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12 点击:1947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北京天昊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北京天昊恒业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号:911202220915952053
艾雪芝津市场监管和罚〔2018〕4号经查,北京天昊恒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文艺频道为湖南天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发布了“倍力优高钙富硒羊奶粉”商业广告。经核实,“倍力优高钙富硒羊奶粉”属于普通食品,在广告中使用了“喝了不上火、不过敏,原来经常感冒,喝了羊奶粉之后,现在一年只感冒一两次”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共代理发布上述商业广告7次,收取广告费用25200元。罚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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