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12 点击:859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和平区毓亮食品店(曲兆亮)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天津市和平区毓亮食品店(曲兆亮) | 92120101MA05PRQP1W | 曲兆亮 | 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4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16日办理了字号名称天津市和平区毓亮食品店的营业执照,之后一直在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万全道108-1号从事日用品、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其中食品数量很少,检查时一共发现瓶装水4瓶(怡宝555ml/瓶,2瓶;农夫山泉550ml/瓶,2瓶),但当事人一直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为个体,日常经营不记账,故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怡宝瓶装水=2瓶×销售单价2.5元/瓶=5元,农夫山泉=2瓶×销售单价2.5元/瓶=5元,共计5元+5元=10元。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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