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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龙顺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案】天津市龙顺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05 点击:1359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龙顺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91120110073110569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天津市铅网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兆阳

  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17年4月22日开始,以经销商的身份购进“莲子糕”食品,该食品品名:莲子糕,配料:玉米淀粉、葡萄糖、精制面粉、大豆油、花生酱、白芝麻、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经查,配料中无莲子成份。截至案发,当事人分六批从北京嘉和鹏润食品有限公司以每盒3元的价格购进“莲子糕”660盒,货值1980元。购货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并对该类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了记录和保存。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对沈兆阳的询问调查笔录;3.北京嘉和鹏润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成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单及进货记录;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5.“莲子糕”食品的外包装盒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作为食品经销商,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同时能够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进货来源,如实提供供货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丽钟免罚〔2017〕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龙顺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07311056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沈兆阳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从2017年4月22日开始,以经销商的身份购进“莲子糕”食品,该食品品名:莲子糕,配料:玉米淀粉、葡萄糖、精制面粉、大豆油、花生酱、白芝麻、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经查,配料中无莲子成份。截至案发,当事人分六批从北京嘉和鹏润食品有限公司以每盒3元的价格购进“莲子糕”660盒,货值1980元。购货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并对该类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了记录和保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
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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