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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北王食罚〔2017〕01号】张春生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案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05 点击:77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张春生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案
张春生(天津市河北区怡晗食品商行)
120105600149127
120104196401010011
张春生
津市场监管北王食罚〔2017〕01号
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罚款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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