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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29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 2018-01-22 点击:695

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7日—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检验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未提供基粉和水解蛋白供应商或生产商的现场质量审核报告。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要求。

  (二)企业《车间清洗/清洁消毒作业计划》要求设备软连接的更换周期为一周,但实际执行是发现破损或氧化等情况时才进行更换,与作业计划要求不一致。不符合GB23790—2010中6.3条款关于设备维修保养的要求。

  (三)企业《原辅材料验收检验管理制度》对原辅料新鲜度的异常情况处理要求是“整批不接收”,而《不合格原辅料、包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的要求是“让步使用”,二者不一致,且未对“让步使用”和“报废处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不符合GB23790—2010中8.1条款关于企业应建立与原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未提供12盒纽贝滋婴儿配方羊奶粉(规格为108g/盒,生产批号201603256649BA,A班组)残氧量检测记录。不符合GB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

  (五)企业《客户抱怨处理制度》未明确公众投诉举报问题产品的具体召回程序及处置办法。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的要求。

  二、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硒、锰项目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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