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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2期)

来源: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1-18 点击:70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10号),涉及我省2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德惠市虹翔肉牛屠宰场生产的“牛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商海平(绿园区商二牛肉摊床)销售的标称德惠市虹翔肉牛屠宰场生产的“牛肝”的生产日期为2017-08-25,克伦特罗检出值为5.76μg/kg,国家标准规定克伦特罗项目不得检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抽样单中标称的生产者是德惠市虹翔肉牛屠宰场,超出我单位行政监管范围,由于此案的不合格项目是克伦特罗,涉及食品安全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此案已移送吉林省公安厅。

  二、商海平(绿园区商二牛肉摊床)经营的“牛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商海平(绿园区商二牛肉摊床)销售的标称德惠市虹翔肉牛屠宰场生产的“牛肝”的生产日期为2017-08-25,克伦特罗检出值为5.76μg/kg,国家标准规定克伦特罗项目不得检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于9月18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商海平(绿园区商二牛肉摊床)进行了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调查,“牛肝”进货6kg,全部销售,没有库存。由于此案的不合格项目是克伦特罗,涉及食品安全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此案已移送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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