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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6]第2720165063号】馀庆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1-15 点击:76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6]第2720165063号
案件名称馀庆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出厂或销售;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或实施下列事项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①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②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③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④运输和交付控制;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馀庆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781503750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9月12日,本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公司部分产品的生产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查见该公司没有做产品的投料记录,查见公司采购食品原料时索取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伪造;查见该公司未做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 2016年11月10日,本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查见该公司仍存在未做出厂检验的情况。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被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但仍拒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方式警告,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7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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