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320175072号】邵星慧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320175072号】邵星慧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1-15 点击:57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320175072号
案件名称邵星慧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邵星慧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8日期间,该自然人未依法取得许可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且对外销售的银箔甜筒冰淇淋、金箔碎甜筒冰淇淋、银箔碎甜筒冰淇淋所使用的金箔碎粒、银箔、银箔碎粒为非食品原料。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7年09月2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