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1-15 点击:6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320175072号 |
案件名称 | 邵星慧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邵星慧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在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8日期间,该自然人未依法取得许可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且对外销售的银箔甜筒冰淇淋、金箔碎甜筒冰淇淋、银箔碎甜筒冰淇淋所使用的金箔碎粒、银箔、银箔碎粒为非食品原料。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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