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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16期)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16期)

来源: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16期) 更新时间: 2018-01-03 点击:691

湖北天星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5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采购进货查验管理、贮存及交付控制管理、食品出厂检验、从业人员管理及培训、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落实情况等5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从业人员管理及培训、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落实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从业人员管理

  缺乏检验人员、负责人的培训、考核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

  二、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落实情况

  (一)部分生产销售信息记录不完整,信息记录关联性较差,难以实现有效追溯。不符合GB14881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缺乏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要求。

  (三)缺乏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产品的记录。不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北省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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