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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19期)

来源: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1-03 点击:618

襄阳市高新区奇乐香食品厂:

  2017年12月1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采购进货查验管理情况、生产环境条件及设备设施、生产过程控制、贮存及交付控制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及培训等5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及设备设施情况

  (一)油炸车间、内包车间堆放杂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要求。

  (二)内包间洗手消毒设施无法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要求。

  (三)清洗过的生产设施、设备、清洁工具堆放在生产车间。不符合GB14881中4.1.5条款关于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的要求。

  二、采购进货查验管理情况

  无法提供食品周转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未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一)油炸车间棕榈油裸露放置,且上有黑色污染物。不符合GB14881中8.1.1条款关于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的要求。

  (二)生产设施设备清洁不彻底且缺乏相关清洁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5.1.3条款关于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等的相关要求。

  四、贮存及交付控制情况

  成品及部分原辅料未离墙存放。不符合GB14881中10.4条款关于食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五、从业人员管理及培训情况

  缺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北省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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