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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第5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来源: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1-02 点击:510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承担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糖果制品、食糖、豆制品、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速冻食品、蜂产品、方便食品、水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食用农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乳制品、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水产制品、食品添加剂、餐饮食品29大类食品90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94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新郑市龙湖镇左右间商店龙泊桂园分店销售的标称孟州市乐康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无汽苏打水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8000CFU/mL、29000CFU/mL、22000CFU/mL、27000CFU/mL、28000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m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滑县人和东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孟州市港乐罐头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糖水桃罐头,柠檬黄检出值为0.015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漯河市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好思味肉饼,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00000CFU/g、53000CFU/g、110000CFU/g、250000CFU/g、10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4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00CFU/g、35CFU/g、54CFU/g、280CFU/g、81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4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4.虞城县浙丽水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冠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特鲜凉拌汁(液体调味料),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34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4,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开封万博广场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多宝鱼,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值为6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开封万博广场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克百威检出值为0.1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7.尉氏县邢庄乡见忠调味品配送中心销售的标称商丘市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超浓缩鸡汁调味料,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35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6,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8.巩义市城区隆照商行销售的标称巩义市袁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速冻肉夹馍,菌落总数检出值为8.4×104CFU/g、3.3×104CFU/g、5.0×104CFU/g、2.0×104CFU/g、3.1×104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4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55CFU/g、45CFU/g、120CFU/g、310CFU/g、24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4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9.南乐县万兴超市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大名县福利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磨香油,酸值(KOH)检出值为2.8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焦作、濮阳、漯河、商丘、巩义、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其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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