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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食药监通告〔2017〕73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酒类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7-12-25 点击:675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酒类299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抽检酒类299批次,合格样品297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比0.67%。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锡林郭勒盟内蒙古锡盟蒙原奶酒厂生产的奶酒王40%vol,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06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赤峰市赤峰金牧马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塞外牧馬鞭闷倒驴酒60%vol,酒精度检出值为48.0%vol,标准规定为59.0~61.0%vol。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经营企业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追查来源、认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于2018年3月18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次抽检全部检验合格生产企业129家297批次,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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