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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7-12-22 点击:531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66号),其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3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木子腐乳王;商标:木子;规格型号:210克/瓶;生产日期:2016年12月6日;经营者:京东中国特产?湖南馆(入网经营者为湖南味庄商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津市市十八子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湖南味庄商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长沙裕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经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味庄商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经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木子腐乳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对湖南味庄商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经排查,湖南味庄商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系从供应商长沙裕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导致该批次食品大肠菌群超标原因为生产环节所致。湖南味庄商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三)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供应商长沙裕丰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免于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津市市十八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津市市十八子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常)食药监食行罚[2017]24号),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344元。

  (二)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大肠菌群超标原因主要是:该公司生产厂区老旧,制胚间的西门未安装风幕机,生产车间无灭蝇灯,车间墙壁上排风机未安装纱窗防蝇;切割豆腐的刀具消毒场所离使用地较远,过程有污染。案发后,该公司在制胚间的西门安装了风幕机,生产车间安装了灭蝇灯,车间墙壁上排风机安装纱窗防蝇,重新更换切割豆腐的刀具,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同时,对库存不同批次食品进行了送样检测,经复查合格。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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