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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县鑫祥冷冻店涉嫌销售无标签冷冻肉制品案

来源: 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更新时间: 2017-12-21 点击:156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行为:违法事实:2017年4月25日,我局接南城县洪门镇小曾冰冻食品店举报:本人发现老农贸市场的黄国晋店在销售没有标签标识的冰冻肉制品,望贵局依法进行查处。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核查,在南城县建昌镇老农贸市场的南城县鑫祥冷冻店的冰库中发现有3包无标签冷冻猪肚(规格:10kg/包),且不能提供猪肚的检疫合格证明。还有一包鸡爪(规格:7.5kg/包),有标签,但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2017年4月26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由食品与化妆品立共5页,第2页案调查。违法事实:2017年4月25日,我局接南城县洪门镇小曾冰冻食品店举报:本人发现老农贸市场的黄国晋店在销售没有标签标识的冰冻肉制品,望贵局依法进行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翌日前往核查,在南城县建昌镇老农贸市场的南城县鑫祥冷冻店的冰库中发现有3包无标签冷冻猪肚(规格:10kg/包),且不能提供猪肚的检疫合格证明。还有一包鸡爪(规格:7.5kg/包),有标签,但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经查:鸡爪是当事人到隔壁小万冷冻食品店里购进的,进了2袋鸡爪,进货价格为11元/斤,销售价为12元/斤;猪肚是从南昌肉联厂姓钟的老板那购进的,总共进了3袋(规格:10kg/包),进货价是12.7元/斤,销售价为14元/斤,这两种冰冻肉制品货值为1200元。至案发日止,鸡爪已售出一包,获违法所得15元,猪肚还未售出。当事人进货时也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2017年4月26日,当事人举报老农贸市场的吴志英店在销售没有标签标识的冰冻肉制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相关证据:1、举报信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场景的事实;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该批猪肚、鸡爪的销售情况;5、《南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城市监(食)责改〔2017〕6号),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冰冻猪肚、无检疫合格证明鸡爪的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的事实6、《南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城市监(食)强制〔2017〕26、涉案财物清单(城)市监(食)清单〔2017〕26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无标签标识冰冻猪肚、无检疫合格证明鸡爪进行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7、《南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城市监(食)强延〔2017〕26号、涉案财物清单(城)市监(食)清单〔2017〕26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无标签标识冰冻猪肚、无检疫合格证明鸡爪进行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满,依法延期查封30日的事实;9、举报信一份、南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城市监(食)立审〔2017〕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2017年6月19日,我局依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城)市监(食)听告〔2017〕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于2017年4月26日举报老农贸市场的吴志英店在销售没有标签标识的冰冻肉制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查封的3包(10kg/包)冰冻猪肚、1包鸡爪(7.5kg/包);2、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罚款13985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南城县信用合作社银行(账号:186029225000001458开户名:南城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7年06月23日

  处理结果:1、没收已查封的3包(10kg/包)冰冻猪肚、1包鸡爪(7.5kg/包);2、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罚款1398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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