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泰高市监案〔2017〕00057号】史维明销售过期食品案

【泰高市监案〔2017〕00057号】史维明销售过期食品案

来源: 江苏食品药品监管 更新时间: 2017-12-21 点击:115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高市监案〔2017〕00057号
处罚名称史维明销售过期食品案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史维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3MA1PCXW8A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史维明
处罚结果1.没收过期的“罗汉笋”3袋;2.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17/08/09
处罚机关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