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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320175062号】上海米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7-12-21 点击:85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320175062号
案件名称上海米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索取和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进货票据的;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不符合标签、说明书;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米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MA1K3JFF3A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伟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经营的进口食品 “七味粉(进口)”(赏味期限2018/11/15)和“黄芥末粉”(赏味期限2018/4/12)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和方式警告,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160元)
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7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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