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7-12-21 点击:738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榕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案 | 天津榕嘉超市有限公司 | 911201183 41017046C | 刘明 | 津市场监管滨食罚〔2017〕93号 | 当事人销售的天然优等蜂蜜(蜂巢蜜)、蜂蜜国花粉蜜、蜂蜜国蜂胶蜜、天然蜂蜜益母草蜜、天然优等蜜(荞麦蜜)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能量值计算标示为卡路里,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此外上述五种蜂蜜在中文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以上五种蜂蜜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 1、没收该批剩余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蜂蜜国蜂胶蜜2瓶,天然优等蜜(荞麦蜜)2瓶,蜂蜜国花粉蜜3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42.2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主动履行,15日 | 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1108 | ||
1、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 | ||||||||||||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送达当事人日期 | ||||||||||||
3、备注栏,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比如变更行政处罚,可以填写在此项。具体填写格式为:该案于XX时间予以公开,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变更 | ||||||||||||
4、表中日期填写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40101 | ||||||||||||
5、合理缺项可以不填 | ||||||||||||
6、表中的英文索引必须正确,不能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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