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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十八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食品类)

来源: 2017年第十八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食品类) 更新时间: 2017-12-14 点击:86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7〕6号
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虚假酒精度白酒案
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周传伟
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新泉池喜庆酒”(生产日期:2015-08-01;规格:500ml/瓶;酒精度:46%vol)经抽样检验,检测酒精度为:43.8%vo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23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
 
2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7〕7号
吉林市天清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吉林市天清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白湘明
吉林市天清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东北大拉皮、东北鲜宽粉(标注生产日期:2017年7月31日,实际生产日期:2017年7月27日)未真实标注生产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16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3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7〕8号
公主岭市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公主岭市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
陈晓东
公主岭市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之源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7年4月11日,规格:18.9/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22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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