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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击“职业打假人”留下的空白谁来补?

来源: 东方网 更新时间: 2017-12-13 点击:1222

  近日,安徽省马某某一次性购买了“安吉白茶”30盒,然后以茶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时间不一致为由发起诉讼。安徽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马某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类似于这种动辄购买几十件产品,然后以标签瑕疵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索取10倍赔偿的“打假”行为将不再受到法院支持,“打假人”将大概率面临败诉的结果。(12月8日中国经济网)

  不可否认,如今的“职业打假人”已出现“异化”趋势,他们已把打假的公益性放到了一边,不是兼顾净化市场,而是专心索赔,以获取自身利益。甚至有个别职业打假人对商家,尤其是大型企业或商家,借机敲诈勒索。一部分职业打假人还借助于媒体的支持,对企业和商家的品牌形象发起攻击,为下一步“打假”甚至敲诈做铺垫。于是,司法界人士建议,应该把“职业打假人”定义为“职业索赔人”或者“职业举报人”更加准确。

  而且,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正在全力遏制“打假乱象”。职业打假人在诉讼的所有案件中,基本在一审阶段就都败下阵来,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就像上述报道中安徽的这个索赔案一样。的确,如果职业打假人仅是为了索赔,甚至不惜自己也“造假”以求获利,那就真的离“职业打假”兼顾的公益性相悖,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职业打假”需要规范、整顿,打假人大概率面临败诉的结果或将不可避免,然而,“职业打假人”被成功阻击后,其留下的打假空白由谁来填补?阻击了职业打假人,假货依然横行,那么又该由谁来管?就拿上述案子为例,即便是法院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诉求,但那位职业打假人抓住了该产品有“标签瑕疵”这条理由,虽然未获支持,但如果不是打假人指出来,这样的“瑕疵”不还将存在下去?而且,这仅是标签瑕疵,如果真遇到了产品本身的问题,打假人提出索赔就是间接为假冒伪劣曝光。

  可见,阻击职业打假人仅是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对假冒伪劣横行,监管部门是不是也该积极有为,主动查处制假、贩假、售假的行为呢?阻击打假人容易,只要在判决中依法不让其获利就达到了目的,可要想查处制假、贩假、售假,就绝非易事。职业打假人走了,但假冒伪劣却没有减少,还可能更猖獗,对此,有关部门是否该“两条腿走路”,即一边阻击职业打假人,一边加大对假冒伪劣的发现、打击、惩处力度?

  职业打假人因为“打假获利”不断被诟病,却也获得了一些正面评价。如果不是他们曝光一些无良商家,假冒伪劣就将存在下去,继续坑害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因打假获利,却也在变相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如今,职业打假在“正当”与“不正当”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如果监管到位,职业打假队伍就不会壮大;如果监管部门有所作为,职业打假肯定会逐渐失去其发展的条件和动力。

  职业打假有存在的条件和基础,那么能否对其再宽容一些?这不是说对某些职业打假人的欺诈甚至敲诈行为不闻不问,只要逾越法律界限,就必须打击。然而,职业打假人既“利己”也“利他”,无意中还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如今假货减少、公众维权意识提高、机制保障逐渐完善、投诉渠道变得畅通,不能不说里面没有职业打假人的贡献。

  如果监管不到位,职业打假人就是必要补充。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肯定有阶段性,如果假货变得稀少,那职业打假就该消失。假冒伪劣的生产企业或售卖者对职业打假人恨之入骨,就是被戳中了要害。什么时候无良商家能像痛恨职业打假人那样痛恨监管者,才到了职业打假者真需要离开的时候。那么,现在真到了职业打假人该离开之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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